《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
来源: 作者: 发布时间:2010-03-04 阅读次数:

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28号令
 
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
 
  《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已经2009年7月3日教育部第20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,并经公安部同意,现予公布,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。
 
教育部部长 周 济
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
 
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
 
第一章 总 则
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,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,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,根据消防法、高等教育法等法律、法规,制定本规定。
 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(以下简称学校)的消防安全管理,适用本规定。
 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,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  第三条 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,应当遵守消防法律、法规和规章,贯彻预防为主、防消结合的方针,履行消防安全职责,保障消防安全。
  第四条 学校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,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,确定各级、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。
  第五条 学校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,加强消防演练,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。
 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、预防火灾、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。
 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,检查、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工作,督促高等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。
  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,加强消防监督检查,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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